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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范曾的代价:公众人物骂不得?
日期:2012/01/31 19:04:58 | 类别:1 | 来源:[原创] 中国书画导航网 | 字体: T | T | T
[提要]  

画家范曾状告评论家郭庆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范曾的名字,用如雷贯耳来形容,大约没有人反对。

范曾在当下中国书画界的地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坐四望五”。

何谓“坐四望五”?这要引述范曾的自我评价:“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这可是了不得的!四品就已经是大师,五品乃巨匠。范曾正从大师往巨匠方向发展,会不会有“魔鬼”出世,也是很难意料的事情。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不是范曾会不会真的成为“魔鬼”级大画家,而是对这位自称大师的人物,公众和新闻媒体能否进行批评,包括那些辛辣的、激烈的、令大师不快的批评。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显然无法像高考作文一样,有出题老师事前备好的客观答案。

就在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范曾诉知名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未点名的批评文章,侵犯了范曾的名誉权,除了判决赔礼道歉外,郭庆祥还要向范曾赔偿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当然没有说对范曾这样的名人不能批评。它只是说郭庆祥的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性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来理解,就是郭庆祥批评范曾的文章,言辞过火了,特别是那些形容词,贬低了范曾的人格,因而构成侵权。

再看立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在名誉权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法与司法犯了同样的错误———对公民和法人的性质不加区分,“王子”与“庶民”同等对待,公法人与私法人一视同仁。

自古以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那是要借以表达统治者的开明,要在法律面前与“庶民”平等,这也符合现代政治学的理念。不过,对待私法上的个人名誉权,正好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逻辑相反。“庶民”万万骂不得,而“王公将相”、“达官贵人”挨骂则是寻常之事,有时候被骂得狗血淋头,纵然“气急”却不能“败坏”,以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庶民”的涵养。

客观地说,“王公将相”、“达官贵人”之类的社会名流也是人,也有常人的感情,他们对于批评同样不舒服,当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就被媒体骂急了,他写信给一位记者说:“我想请你们扪心自问,总统总还有偶尔正确的时候吧?”

范曾既是“坐四望五”的大师级人物,用时下的标准来定义,就是公众人物、社会名流。对这类人物进行批评,显然是公众天然的权利,既不用担心公法上的诽谤罪,也无须顾忌私法上的名誉侵权。这是现代政治学与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价值。

在法治国家,之所以确立了一项无风险地批评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权利,首先是因为他们比普通老百姓占有并能够支配更多的公共资源;其次是他们理应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公众有权利对他们提出更苛刻的要求。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立法禁止公众人物享有名誉权,但即使面对明显的贬损甚至侮辱性言辞,司法当局也不会轻易支持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主张,久而久之,公众人物名誉权就成了一项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说:“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

2002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著名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件中,有过这样一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或理解。”

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确认公众人物概念,司法实践也不遵循先例。静安区法院的标志性判决,无法改变中国法官对待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保守态度。因此,要求昌平这样的基层法院创造一个惊世骇俗的判例,无疑是奢望。

像范曾这样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批评他的文章也不过是有几个贬义性的形容词,立即就被上升到名誉侵权的高度,判决批评者向范曾赔礼道歉的同时,还要赔偿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范曾的“精神”到底受到了什么损害呢?法官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只要批评文章含有被认为是“侮辱性”的言辞,就认定为侵权,进而推定被批评者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精神痛苦。

如果说精神损害是很抽象的判断,那么,社会评价降低则是完全可以提供实证的支持。但我们发现,范曾画作的价格仍然卖到天上,他照常出席各种社会活动,并没有因为这篇批评文章受到影响,范曾也未向法庭提交他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

如此看来,在中国批评公众人物是要承担巨大风险的,你不仅要像警察破案一样搜集证据,而且要字斟句酌,和颜悦色,负面形容词是万万使不得的,否则,就等着上法庭吧!

画家范曾批评不得,岂会有“亵渎范曾罪”?
 

最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画家范曾状告评论家郭庆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法院判决书称,郭的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做出了贬损的评价,使用了“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字句,已构成名誉侵害。更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涉及商业利益,故郭文不能视为纯粹的文艺评论。

昌平法院为什么选择了不公开判决的方式处理这样被高度关注的案件?这里的是非还是由司法界人士来讨论。令我们这些以评论为生的人拍案惊奇的,是“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习见的批评词汇竟然可以用来定罪。如果这样的词句也能定罪,不仅现代意义上的媒体和公共讨论空间无法存在,就是古代士大夫间的传统文艺批评也无法进行。按照字面意思,“才能平平”不过说你是个普通人而已,莫非法院要强迫人们把范曾不当作普通人吗?有谁有权利把不同意自己是“伟人”、“天才”的人定罪呢?“逞能”甚至未必是个批评性词汇,可以用来描绘一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挑战精神。我在《天才是训练出来的》一书中,干脆将之归结为成功人士的基本素质。“炫才露己”则是传统最为习见的文艺批评词汇。班固说“今若屈原,露才扬己,”也许是这个词最早的出处了。这最多不过是说屈原的个性太彰显了些。对于班固这种“质木无文”的保守批评家来说,这可算是负面评价。但那些认为文学艺术就是要彰显个性的人来说,这也可算是一种激奖了。

郭庆祥用得重一些的词汇,就是“虚伪”。当我们觉得一个人嘴上说的和心里想的不一致时,都可以这么评论。这完全是一种主观评价,和“贪污腐败”等指涉事实的词汇有着本质的不同。文艺不同于体育比赛,没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故而对一件作品的主观评价可以相差十万八千里。这也是文艺批评成为职业的原因之一。莎士比亚可以说是人类的文学顶峰,但托尔斯泰则以“厌恶和无聊”来形容。那些把莎士比亚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也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相反,留下这一文学公案,只能使我们的文学史更为丰富。在文艺批评中,事实是人们的心理现实,即主观感受。昌平法院的宣判,则规定了人们对各种事物只能有一种主观感受,仿佛是在说范曾比莎士比亚更不能触犯。这等于宣判被告“亵渎范曾罪”。法院活像个宗教裁判所。

其实,我当年曾是个范曾迷。那时“文革”刚刚结束,范曾对古代人物的表现,有其特立独行的风格,让人震憾。我相信许多同时代的人都有此感。可惜,在我这个外行人看来,范曾毕竟不是吴冠中。两人虽然都有鹤立鸡群的风格,也都产量巨大,但吴冠中的每幅作品都让人感到韵味无穷,范曾则从风格独特发展到千篇一律,乃至有些“卡通化”了。这恐怕来源于两人对艺术之态度的不同。吴冠中心里唯有画,为作一幅画挣扎不已。范曾则社会活动频繁,应酬过多,为画而画,信手而得,原创性减退。郭庆祥批评他“流水线作业”,不过是说出了许多人、甚至曾经喜欢过他的人的心声而已。

这种“流水线作业”的商业化趋势,在艺术中非常普遍。比如,已故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成名后,也开始“流水线作业”、全球走穴,乃至评论界一片”商业化“的指责。但帕瓦罗蒂泰然自若。他从来不否认自己“商业化”,反而公开地对记者说:“商业化不是犯罪。你要搞纯艺术,就自己去搞。那是你自己的事。”

我想,一个有底气的艺术家,应该这样回应。范曾自可以说,我“炒作”也好,“流水线作业”也好,投入的是自己的名声和信誉资产。他甚至可以说,卡通片也是艺术,“流水线”作画怎么就不行?但是,不容许别人说自己“才能平平”,则无异挥舞其“思想罪”的大棒,透露的是一种极度的不自信和不安全感。更可怕的是,这个大棒让法院来挥舞,那么以后我们对谁都不能说“才能平平”了。如此下去,批评还如何可能?中国还如何成为一个创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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