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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器店内把玩和田玉壶 壶盖打碎赔偿2万6千元
日期:2012/04/25 08:28:25 | 类别:1 | 来源:[原创] 中国书画导航网 | 字体: T | T | T
[提要]  

 中国法院网讯 (李宁倩 黄靓)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并进行了一审判决。

  市民张先生是玉器古玩的“发烧友”,2012年1月某日,他来到南禅寺宋某经营的店内,随手拿起货架上一个和田玉雕青花仔料的茶壶把玩,不料此时壶盖滑脱坠地碎裂。张先生与宋某因茶壶价值产生分歧,继而发生激烈口角,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后,宋某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张先生按玉壶进价3万元进行赔偿。

  张先生自认“懂行”,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该茶壶是现代工艺品,最多价值1千元。而且壶盖的碎裂与店家本身没有做好警示提醒及防护措施有着极大的关系。张先生称自己刚拿起茶壶手柄便听到“啪嗒”一声,随即便发觉壶盖不见了,怀疑这是店家有预谋的行为,疑似诈骗。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在征求两人同意后,将涉案玉壶送去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该玉壶在江苏省内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至3.3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称,两人去南禅寺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宋某曾提出赔偿5千元的意见。宋某回答说当时以为壶盖损坏可以找厂家另配,但后来厂家答复为该壶身、壶盖是用一整块和田玉雕成的,无法另配盖子。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不慎将宋某店内的一个和田玉雕青花茶壶壶盖打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宋某对于其店内陈列的贵重物品无相关提示和防护措施,故其本身对于壶盖被损坏这一后果有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张先生向宋某赔偿人民币2万6千元,宋某同时将涉案茶壶交付给张先生。

  法官提醒,作为展卖贵重物品的店家,应将物品摆放至玻璃橱窗内或者做好“请勿触摸”等警示标语,在提醒顾客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而作为买家,则最好让店主或店内员工向自己展示贵重物品,而非亲手触碰,以避免上述案件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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